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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 见 问 题

常 见 问 题 ( 雇 主 )

1.

我 的 儿 子 和 女 儿 协 助 我 打 理 家 庭 式 业 务 , 我 是 否 要 为 他 们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2. 我 在 内 地 做 生 意 , 是 否 要 安 排 内 地 聘 用 的 雇 员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3. 我 雇 用 了 一 名 家 庭 佣 工 料 理 家 务 。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她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4. 我 的 公 司 有 一 些 从 海 外 聘 请 回 来 的 雇 员 ,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他 们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5.

我 公 司 有 一 名 海 外 雇 员 , 他 起 初 获 发 工 作 签 证 并 逗 留 9 个 月 , 其 后 获 准 多 逗 留 6 个 月 。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他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6.

我 的 海 外 雇 员 已 参 加 海 外 的 退 休 计 划 。 该 计 划 是 否 要 得 到 积 金 局 的 核 准 或 认 可 才 获 得 豁 免 ?

7.

我 经 营 船 务 公 司 , 聘 有 一 批 海 员 在 远 洋 轮 上 工 作 。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他 们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8. 我 本 身 是 小 贩 , 亦 有 雇 用 数 名 员 工 , 我 是 否 需 要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9.

应 该 由 雇 主 还 是 雇 员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?

10. 我 的 雇 员 可 以 自 己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, 然 后 由 我 代 他 们 登 记 吗 ?

11. 我 可 否 提 供 不 同 强 积 金 计 划 供 雇 员 选 择 ?

12.

我 是 建 筑 公 司 的 东 主 , 聘 有 一 些 属 短 期 工 作 的 建 筑 工 人 , 其 余 文 书 及 管 理 人 员 是 长 工 。 我 可 否 安 排 所 有 长 短 工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?

13.

我 是 一 家 控 股 公 司 的 东 主 , 旗 下 有 数 家 附 属 公 司 , 其 中 一 家 从 事 饮 食 业 , 余 下 的 从 事 其 他 行 业 。 我 可 否 安 排 所 有 附 属 公 司 的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?

14. 我 的 公 司 从 事 饮 食 业 。 根 据 法 例 规 定 , 我 是 否 要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?

15. 我 应 如 何 计 算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日 薪 临 时 雇 员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?

16.

我 已 经 安 排 所 有 雇 员 ( 有 临 时 雇 员 , 其 余 为 长 期 雇 员 )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。 供 款 标 准 是 否 同 时 适 用 于 属 非 临 时 雇 员 的 长 期 雇 员 ?

17.

我 已 经 安 排 一 名 临 时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, 当 我 停 止 雇 用 该 雇 员 时 , 是 否 要 通 知 计 划 受 托 人 ?

18. 假 如 我 安 排 临 时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, 我 可 获 免 除 哪 些 责 任 ?

19. 应 该 怎 样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?

20. 我 已 经 为 雇 员 选 定 强 积 金 计 划 , 我 是 否 要 向 积 金 局 申 请 参 加 该 计 划 ?

21. 我 安 排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之 后 , 应 收 到 什 么 证 明 文 件 ?

22. 我 为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了 多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, 我 是 否 要 展 示 所 有 计 划 的 参 与 证 明 书 ?

23. 我 有 多 个 办 事 处 , 应 该 怎 样 展 示 参 与 证 明 书 ?

24. 我 怎 样 知 道 哪 些 计 划 是 强 积 金 计 划 ? 哪 些 受 托 人 已 获 积 金 局 核 准 ?

25.

市 面 上 有 许 多 销 售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经 纪 , 我 怎 样 知 道 他 们 是 否 真 正 熟 悉 强 积 金 制 度 ?

26. 雇 员 每 月 的 薪 金 不 固 定 并 低 于 有 关 入 息 上 限 , 我 为 他 供 款 的 款 额 是 否 也 不 固 定 ?

27. 我 为 雇 员 提 供 的 非 金 钱 酬 劳 , 例 如 飞 机 票 , 应 否 计 入 雇 员 的 有 关 入 息 ?

28. 什 么 是 「 供 款 期 」 ? 我 应 该 怎 样 就 每 个 供 款 期 供 款 ?

29.

我 向 受 托 人 供 款 时 要 附 随 的 付 款 结 算 书 , 应 该 包 括 什 么 资 料 ? 付 款 结 算 书 要 交 给 积 金 局 批 核 吗 ?

30. 受 托 人 如 何 协 助 雇 主 作 出 强 积 金 供 款 及 管 理 雇 员 纪 录 ?

31. 我 是 否 要 告 知 雇 员 我 为 他 们 所 作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款 额 ?

32. 雇 主 如 未 有 为 雇 员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,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?

33.

法 例 规 定 , 我 必 须 为 雇 员 作 出 相 等 于 他 入 息 5%的 强 制 性 供 款 , 但 我 可 以 增 加 供 款 的 款 额 吗 ?

34. 假 如 我 不 满 意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表 现 , 可 以 转 换 计 划 吗 ? 怎 样 办 理 手 续 ?

35. 当 我 的 雇 员 离 职 , 有 关 的 强 积 金 应 该 怎 样 处 理 ?

36.

如 我 须 向 雇 员 发 放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, 应 怎 样 处 理 ?

1.

我 的 儿 子 和 女 儿 协 助 我 打 理 家 庭 式 业 务 , 我 是 否 要 为 他 们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  答:

如 果 你 聘 用 家 人 打 理 家 族 生 意 , 而 且 他 们 与 你 同 住 , 你 便 不 用 安 排 他 们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但 如 果 他 们 不 是 与 你 同 住 , 便 要 安 排 他 们 参 加 计 划 。

2.

我 在 内 地 做 生 意 , 是 否 要 安 排 内 地 聘 用 的 雇 员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
  答:

你 的 内 地 雇 员 不 用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强 积 金 只 是 为 保 障 本 港 就 业 人 士 的 退 休 福 利 而 设 立 的 制 度 。

3. 我 雇 用 了 一 名 家 庭 佣 工 料 理 家 务 。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她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  答:

不 用 。 在 雇 主 的 住 宅 内 提 供 家 务 服 务 的 「 家 务 雇 员 」 是 获 豁 免 人 士 , 不 用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
4. 我 的 公 司 有 一 些 从 海 外 聘 请 回 来 的 雇 员 ,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他 们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  答:

如 果 你 的 海 外 雇 员 获 准 为 受 雇 目 的 在 香 港 入 境 或 留 在 香 港 不 超 过 13 个 月 , 或 如 果 他 们 已 参 加 海 外 司 法 管 辖 区 所 营 办 的 公 积 金 计 划 、 退 休 金 计 划 、 退 休 计 划 或 离 职 金 计 划 , 他 们 便 可 以 获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豁 免 , 不 用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
5. 我 公 司 有 一 名 海 外 雇 员 , 他 起 初 获 发 工 作 签 证 并 逗 留 9 个 月 , 其 后 获 准 多 逗 留 6 个 月 。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他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  答:

假 如 你 的 海 外 雇 员 不 受 任 何 海 外 退 休 计 划 保 障 , 由 于 其 原 有 的 签 证 期 ( 9 个 月 ) 及 续 办 的 签 证 期 ( 6 个 月 ) 合 共 多 于 13 个 月 , 那 么 他 由 原 有 的 签 证 期 的 开 始 日 起 计 算 至 第 13 个 月 完 结 后 开 始 , 便 再 不 获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豁 免 , 你 必 须 在 第 13 个 月 终 结 起 计 60 日 内 安 排 他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
6. 我 的 海 外 雇 员 已 参 加 海 外 的 退 休 计 划 。 该 计 划 是 否 要 得 到 积 金 局 的 核 准 或 认 可 才 获 得 豁 免 ?
  答:

海 外 的 退 休 计 划 不 必 向 积 金 局 注 册 或 申 请 认 可 。 只 要 该 计 划 是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注 册 或 以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为 本 籍 , 而 该 海 外 雇 员 又 符 合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订 明 的 豁 免 资 格 , 豁 免 便 会 自 动 生 效 。

7. 我 经 营 船 务 公 司 , 聘 有 一 批 海 员 在 远 洋 轮 上 工 作 。 我 是 否 要 安 排 他 们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  答:

任 何 船 员 若 是 根 据 《 商 船 ( 海 员 ) 条 例 》 所 受 雇 , 或 于 非 香 港 注 册 船 只 工 作 , 便 不 用 按 《 强 积 金 条 例 》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如 果 你 的 海 员 受 《 商 船 ( 海 员 ) 条 例 》 定 义 下 的 船 员 协 议 监 管 , 或 于 非 香 港 注 册 船 只 上 工 作 , 你 便 不 用 安 排 他 们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
8. 我 本 身 是 小 贩 , 亦 有 雇 用 数 名 员 工 , 我 是 否 需 要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  答:

凡 属 《 公 众 卫 生 及 市 政 条 例 》 定 义 下 之 小 贩 是 获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豁 免 的 人 士 。 如 果 你 是 小 贩 并 雇 有 员 工 , 身 分 便 是 雇 主 , 因 此 必 须 安 排 雇 员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如 果 你 纯 属 「 自 雇 小 贩 」 , 没 有 雇 用 其 他 员 工 , 便 可 以 获 得 豁 免 。

9. 应 该 由 雇 主 还 是 雇 员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?
  答:

根 据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, 雇 主 必 须 为 所 有 有 关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雇 主 可 以 为 雇 员 选 择 多 过 一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, 让 雇 员 可 挑 选 更 切 合 其 个 人 需 要 的 计 划 及 基 金 。 在 选 定 计 划 之 前 , 可 考 虑 先 和 雇 员 商 量 。

10. 我 的 雇 员 可 以 自 己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, 然 后 由 我 代 他 们 登 记 吗 ?
  答:

雇 主 有 权 为 雇 员 选 择 参 加 任 何 强 积 金 计 划 , 但 也 可 以 让 雇 员 自 己 选 择 计 划 , 然 后 代 他 们 登 记 。

11. 我 可 否 提 供 不 同 强 积 金 计 划 供 雇 员 选 择 ?
  答:

可 以 , 你 可 提 供 多 于 一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, 让 雇 员 可 挑 选 更 切 合 其 个 人 需 要 的 计 划 及 基 金 。

12. 我 是 建 筑 公 司 的 东 主 , 聘 有 一 些 属 短 期 工 作 的 建 筑 工 人 , 其 余 文 书 及 管 理 人 员 是 长 工 。 我 可 否 安 排 所 有 长 短 工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?
  答:

可 以 。 只 要 雇 主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属 于 积 金 局 订 明 的 建 造 工 程 , 雇 主 便 可 选 择 安 排 所 有 雇 员 ( 包 括 文 书 人 员 及 管 理 人 员 )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。

建 造 业 主 要 涵 盖 以 下 工 程 类 别 :

1.  地 基 及 有 关 工 程 ;
2.  土 建 及 有 关 工 程 ;
3.  拆 卸 及 结 构 更 改 工 程 ;
4.  修 葺 及 维 修 保 养 工 程 ;
5.  楼 宇 结 构 工 程 ;
6.  消 防 、 机 电 及 有 关 工 程 ;
7.  气 体 、 水 务 及 有 关 工 程 ; 及
8.  室 内 装 饰 工 程 。

此 外 , 你 可 以 安 排 建 筑 工 人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, 其 余 雇 员 则 参 加 非 行 业 计 划 , 例 如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。 你 亦 可 选 择 安 排 所 有 雇 员 参 加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。

13. 我 是 一 家 控 股 公 司 的 东 主 , 旗 下 有 数 家 附 属 公 司 , 其 中 一 家 从 事 饮 食 业 , 余 下 的 从 事 其 他 行 业 。 我 可 否 安 排 所 有 附 属 公 司 的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?
  答:

不 可 以 。 你 只 可 安 排 在 饮 食 机 构 工 作 的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。

根 据 行 业 计 划 的 界 定 , 饮 食 业 是 包 括 持 有 根 据 《 食 物 业 规 例 》 ( 第 132 章 附 属 法 例 ) 发 出 的 食 物 业 牌 照 的 机 构 , 学 校 或 工 作 场 所 的 食 堂 及 会 所 内 的 饮 食 机 构 , 例 如 :

1.  食 物 制 造 厂 、 奶 品 厂 、 冰 冻 甜 点 制 造 厂 及 烘 制 面 包 饼 食 店 ;
2.  食 肆 ;
3.  工 厂 食 堂 ;
4.  烧 味 或 卤 味 店 ;
5.  冻 房 ;
6.  新 鲜 粮 食 店 ;
7.  在 公 众 街 市 营 业 的 熟 食 档 ;
8.  领 有 小 贩 牌 照 的 熟 食 档 ; 及
9.  凉 茶 店 。

14. 我 的 公 司 从 事 饮 食 业 。 根 据 法 例 规 定 , 我 是 否 要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?
  答:

不 是 。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纯 属 自 愿 性 质 。 从 事 建 造 业 或 饮 食 业 的 雇 主 可 以 选 择 安 排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或 其 他 类 别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, 如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。

但 对 建 造 业 及 饮 食 业 的 雇 主 来 说 , 安 排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或 会 较 具 成 本 效 益 , 因 为 行 业 计 划 是 特 别 按 该 两 个 行 业 的 特 性 及 既 定 作 业 模 式 而 设 的 。

15. 我 应 如 何 计 算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日 薪 临 时 雇 员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?
  答:

如 临 时 雇 员 属 行 业 计 划 成 员 并 按 日 支 薪 , 你 须 按 照 下 列 的 供 款 标 准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:   

现 行 计 算 方 法 (2012 年 6 月 1 日 前 适 用 )

 

强 制 性 供 款 额

每 日 有 关 入 息

雇 主 供 款

雇 员 供 款

双 方 合 共 供 款  
低 于  $250
$7.5
无 须 供 款
$7.5
$250 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260
$13
$13
$26
$260 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390
$15
$15
$30
$390 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520
$22.5
$22.5
$45
$520 至 $650
$30
$30
$60
高 于 $650
$30
$30
$60

新 计 算 供 款 方 法 (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)

 

强 制 性 供 款 额

每 日 有 关 入 息

雇 主 供 款

雇 员 供 款

双 方 合 共 供 款  
低 于  $250
$7.5
无 须 供 款
$7.5
$250 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260
$13
$13
$26
$260 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390
$15
$15
$30
$390 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520
$22.5
$22.5
$45
$520 至 $650
$30
$30
$60
高 于 $650 至 $830
$37.5
$37.5
$75

高 于 $830

$41.5

$41.5

$83

 

16.

我 已 经 安 排 所 有 雇 员 ( 有 临 时 雇 员 , 其 余 为 长 期 雇 员 )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。 供 款 标 准 是 否 同 时 适 用 于 属 非 临 时 雇 员 的 长 期 雇 员 ?

  答:

不 是 。 供 款 标 准 只 适 用 于 属 行 业 计 划 成 员 的 临 时 雇 员 。 就 非 临 时 雇 员 的 行 业 计 划 成 员 而 言 , 他 们 的 供 款 应 该 按 劳 资 双 方 各 自 供 款 5% 的 比 率 计 算 ( 以 有 关 入 息 的 上 下 限 为 基 础 ) , 情 况 就 像 该 雇 员 已 参 加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一 样 。

17.

我 已 经 安 排 一 名 临 时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, 当 我 停 止 雇 用 该 雇 员 时 , 是 否 要 通 知 计 划 受 托 人 ?

  答:

不 须 要 。 当 雇 主 停 止 雇 用 一 名 已 成 为 行 业 计 划 成 员 的 临 时 雇 员 时 , 该 雇 主 无 须 就 有 关 终 止 雇 用 一 事 通 知 有 关 受 托 人 。 如 该 临 时 雇 员 停 止 从 事 饮 食 业 或 建 造 业 , 他 可 终 止 行 业 计 划 下 的 帐 户 , 并 选 择 把 累 算 权 益 转 移 至 另 一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
18. 假 如 我 安 排 临 时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, 我 可 获 免 除 哪 些 责 任 ?
  答:

雇 主 若 在 紧 接 支 付 有 关 入 息 给 临 时 雇 员 之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( 星 期 六 除 外 )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, 可 获 免 除 下 列 责 任 :

1. 向 计 划 受 托 人 提 供 付 款 结 算 书 ; 及
2. 向 临 时 雇 员 提 供 每 月 供 款 纪 录 。

此 外 , 雇 主 亦 无 须 备 存 向 雇 员 作 出 的 有 关 入 息 的 付 款 纪 录 及 替 受 托 人 向 临 时 雇 员 分 发 计 划 资 料 及 文 件 。

19. 应 该 怎 样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?
  答:

市 面 上 所 有 强 积 金 计 划 均 须 符 合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但 每 个 计 划 都 有 不 同 的 管 限 规 则 和 成 分 基 金 , 而 每 个 成 分 基 金 都 有 不 同 的 投 资 政 策 。 作 为 雇 主 , 你 应 该 留 意 市 面 上 不 同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特 性 , 如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、 成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政 策 、 计 划 收 费 等 。 你 亦 可 考 虑 与 雇 员 商 量 , 才 选 择 双 方 都 认 为 最 合 适 的 计 划 。

20. 我 已 经 为 雇 员 选 定 强 积 金 计 划 , 我 是 否 要 向 积 金 局 申 请 参 加 该 计 划 ?
  答:

如 果 你 打 算 参 加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或 行 业 计 划 , 便 不 须 向 积 金 局 递 交 申 请 。 你 只 要 按 你 打 算 参 加 的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的 要 求 , 完 成 登 记 手 续 ( 例 如 填 妥 参 加 表 格 ) 便 可 以 。

如 果 你 打 算 自 行 成 立 雇 主 营 办 计 划 , 便 应 该 先 找 律 师 研 究 清 楚 有 关 的 条 文 和 手 续 。 你 也 要 委 任 一 名 核 准 受 托 人 , 由 他 替 你 向 积 金 局 递 交 申 请 将 计 划 核 准 注 册 为 雇 主 营 办 计 划 。

21. 我 安 排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之 后 , 应 收 到 什 么 证 明 文 件 ?
  答:

在 递 交 强 积 金 计 划 申 请 表 后 , 你 会 在 30 日 内 收 到 接 纳 通 知 。 所 指 的 30 日 , 应 该 从 你 提 供 全 部 有 关 资 料 之 日 , 或 从 你 同 意 接 受 和 遵 守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, 以 两 者 中 较 后 的 日 期 为 准 。

你 的 受 托 人 会 告 知 积 金 局 你 已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积 金 局 然 后 会 发 出 参 与 证 明 书 给 你 。 你 必 须 在 雇 员 受 雇 的 地 方 展 示 该 证 明 书 。 如 果 雇 员 不 是 在 香 港 的 办 事 处 工 作 , 证 明 书 可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办 公 地 方 展 示 。 你 可 展 示 证 明 书 的 正 本 或 由 积 金 局 发 出 的 核 证 副 本 。

22. 我 为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了 多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, 我 是 否 要 展 示 所 有 计 划 的 参 与 证 明 书 ?
  答:

是 的 。 不 过 , 如 果 你 有 多 个 办 事 处 , 而 不 同 办 事 处 的 雇 员 又 参 加 了 不 同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, 你 便 只 须 在 有 关 办 事 处 展 示 该 处 雇 员 所 参 加 计 划 的 相 关 参 与 证 明 书 便 可 。

23. 我 有 多 个 办 事 处 , 应 该 怎 样 展 示 参 与 证 明 书 ?
  答:

如 果 你 的 雇 员 在 不 同 的 办 事 处 工 作 , 你 便 应 该 请 你 的 强 积 金 服 务 提 供 者 向 积 金 局 索 取 足 够 数 目 的 参 与 证 明 书 核 证 副 本 , 以 供 在 相 关 的 办 事 处 展 示 。 如 果 你 在 同 一 幢 楼 宇 占 用 多 层 , 就 只 须 就 同 一 楼 宇 展 示 一 张 证 明 书 。

24. 我 怎 样 知 道 哪 些 计 划 是 强 积 金 计 划 ? 哪 些 受 托 人 已 获 积 金 局 核 准 ?
  答:

积 金 局 备 存 纪 录 册 , 载 明 所 有 已 注 册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及 已 核 准 的 受 托 人 的 资 料 。 市 民 可 亲 自 到 积 金 局 办 事 处 查 阅 , 或 浏 览 积 金 局 网 页 的 「 纪 录 册 和 一 览 表 」 一 节 。

25.

市 面 上 有 许 多 销 售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经 纪 , 我 怎 样 知 道 他 们 是 否 真 正 熟 悉 强 积 金 制 度 ?

  答:

任 何 人 士 销 售 强 积 金 计 划 或 就 成 分 基 金 或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基 础 核 准 汇 集 投 资 基 金 向 客 户 提 供 意 见 , 都 必 须 注 册 成 为 强 积 金 中 介 人 。 强 积 金 中 介 人 要 先 通 过 考 试 及 申 请 注 册 , 才 可 获 发 强 积 金 中 介 人 证 明 书 。 证 明 书 清 楚 注 明 有 关 中 介 人 是 否 获 准 销 售 强 积 金 计 划 但 不 可 提 供 投 资 方 面 的 意 见 , 或 是 否 获 准 提 供 证 券 及 / 或 保 险 单 方 面 的 意 见 。 中 介 人 与 客 户 首 次 接 触 时 , 应 出 示 印 有 其 强 积 金 注 册 编 号 的 名 片 表 明 身 分 , 并 应 向 客 户 解 释 他 根 据 强 积 金 中 介 人 证 明 书 订 明 的 条 件 所 能 提 供 的 意 见 / 服 务 种 类 。

26.

雇 员 每 月 的 薪 金 不 固 定 并 低 于 有 关 入 息 上 限 , 我 为 他 供 款 的 款 额 是 否 也 不 固 定 ?

  答:

是 的 。 就 某 供 款 期 为 雇 员 所 作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, 是 根 据 他 在 该 期 间 的 有 关 入 息 而 定 , 并 以 有 关 入 息 的 上 下 限 为 基 础 。 如 雇 员 每 月 的 收 入 不 固 定 , 供 款 款 额 也 不 会 固 定 。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规 定 , 雇 主 有 责 任 正 确 计 算 应 支 付 雇 员 的 有 关 入 息 和 强 制 性 供 款 款 额 。

27.

我 为 雇 员 提 供 的 非 金 钱 酬 劳 , 例 如 飞 机 票 , 应 否 计 入 雇 员 的 有 关 入 息 ?

  答:

不 用 , 非 金 钱 形 式 的 酬 劳 不 应 该 视 为 「 有 关 入 息 」 。

28. 什 么 是 「 供 款 期 」 ? 我 应 该 怎 样 就 每 个 供 款 期 供 款 ?
  答:

「 供 款 期 」 一 般 是 指 雇 主 支 付 有 关 入 息 予 雇 员 的 每 段 期 间 。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规 定 , 雇 主 必 须 在 每 个 月 的 第 10 日 ( 即 「 供 款 日 」 ) 或 之 前 为 雇 员 ( 属 非 临 时 雇 员 )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。 若 供 款 日 当 日 为 星 期 六 、 公 众 假 期 、 烈 风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, 则 供 款 日 是 指 随 后 第 一 个 非 星 期 六 、 公 众 假 期 、 烈 风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的 日 子 。 例 如 ∶ 一 月 十 日 是 星 期 六 , 供 款 日 将 顺 延 至 一 月 十 二 日 (星 期 一 )。 ( 注 意 : 供 款 日 跟 发 薪 日 期 没 有 关 系 , 即 使 雇 主 稍 为 提 早 或 押 后 发 薪 , 供 款 日 仍 是 每 个 月 的 第 10 日 。 )

29.

我 向 受 托 人 供 款 时 要 附 随 的 付 款 结 算 书 , 应 该 包 括 什 么 资 料 ? 付 款 结 算 书 要 交 给 积 金 局 批 核 吗 ?

  答:

付 款 结 算 书 应 就 每 名 雇 员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:

  • 雇 员 在 供 款 期 内 的 有 关 入 息 ;
  • 雇 主 就 供 款 期 所 作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款 额 ;
  • 雇 员 就 供 款 期 所 作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款 额 ;
  • 雇 主 就 供 款 期 所 作 的 自 愿 性 供 款 款 额 ( 如 有 的 话 ) ; 及
  • 雇 员 就 供 款 期 所 作 的 自 愿 性 供 款 款 额 ( 如 有 的 话 ) 。

付 款 结 算 书 无 须 交 给 积 金 局 批 核 。

30. 受 托 人 如 何 协 助 雇 主 作 出 强 积 金 供 款 及 管 理 雇 员 纪 录 ?
  答:

雇 主 必 须 于 每 月 的 供 款 日 或 以 前 向 受 托 人 缴 交 供 款 , 并 同 时 提 交 付 款 结 算 书 , 详 列 雇 员 的 供 款 资 料 。 为 协 助 雇 主 作 出 强 积 金 供 款 , 积 金 局 规 定 所 有 强 积 金 受 托 人 必 须 让 雇 主 选 择 是 否 想 在 每 个 供 款 月 份 终 结 前 收 到 付 款 结 算 书 的 范 本 。 该 范 本 已 载 有 若 干 资 料 , 例 如 在 受 托 人 的 最 后 所 知 纪 录 中 每 名 有 关 雇 员 的 有 关 入 息 和 供 款 款 额 等 。 此 外 , 受 托 人 亦 须 明 确 告 知 雇 主 , 假 如 雇 主 没 有 在 惯 常 或 双 方 协 议 的 日 期 收 到 付 款 结 算 书 的 范 本 时 应 如 何 联 络 受 托 人 , 以 及 如 有 需 要 , 雇 主 可 如 何 修 改 付 款 结 算 书 上 的 资 料 , 以 便 向 受 托 人 交 回 妥 为 填 写 的 付 款 结 算 书 。

此 外 , 部 分 受 托 人 会 为 雇 主 提 供 额 外 服 务 , 例 如 提 供 查 询 热 线 、 每 月 报 表 及 网 上 服 务 , 以 便 雇 主 查 阅 交 易 详 情 及 雇 员 供 款 资 料 。 部 分 受 托 人 亦 向 雇 主 提 供 支 薪 软 件 , 以 便 管 理 雇 员 纪 录 及 印 备 付 款 结 算 书 , 及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付 款 结 算 书 。

31. 我 是 否 要 告 知 雇 员 我 为 他 们 所 作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款 额 ?
  答:

雇 主 必 须 在 每 月 向 计 划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后 的 7 个 工 作 日 内 , 向 雇 员 提 交 每 月 供 款 纪 录 。 该 纪 录 须 载 明 雇 员 的 有 关 入 息 、 供 款 款 额 和 向 计 划 受 托 人 供 款 的 日 期 。

32. 雇 主 如 未 有 为 雇 员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, 会 有 什 么 后 果 ?
  答:

雇 主 如 未 能 于 供 款 日 ( 即 每 个 月 第 10 日 ) 或 之 前 就 上 一 个 月 为 其 雇 员 ( 属 非 临 时 雇 员 )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, 会 被 征 收 拖 欠 供 款 款 额 5% 的 附 加 费 。 除 被 征 收 附 加 费 外 , 雇 主 还 有 可 能 被 罚 款 $5,000 或 拖 欠 供 款 款 额 的 10% ( 以 款 额 较 高 者 为 准 ) 。 拖 欠 供 款 的 雇 主 更 有 可 能 被 检 控 ,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刑 罚 是 监 禁 3 年 及 罚 款 $350,000 。

此 外 , 雇 主 如 未 有 将 从 雇 员 薪 金 扣 减 得 来 的 款 额 , 缴 付 予 有 关 受 托 人 作 强 积 金 供 款 , 最 高 刑 罚 是 监 禁 4 年 及 罚 款 $450,000 。

33.

法 例 规 定 , 我 必 须 为 雇 员 作 出 相 等 于 他 入 息 5% 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, 但 我 可 以 增 加 供 款 的 款 额 吗 ?

  答:  

可 以 , 你 可 以 为 雇 员 作 出 自 愿 性 供 款 并 设 定 规 则 , 就 有 关 计 划 的 自 愿 性 供 款 的 支 付 方 法 、 所 累 积 的 权 益 的 归 属 和 提 取 款 项 等 事 宜 作 出 规 范 。

34. 假 如 我 不 满 意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表 现 , 可 以 转 换 计 划 吗 ? 怎 样 办 理 手 续 ?
  答:

可 以 。 你 有 权 转 换 另 一 强 积 金 计 划 , 并 且 把 原 来 属 于 你 雇 员 名 下 的 所 有 累 算 权 益 转 往 新 的 计 划 。 你 只 须 向 新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便 可 。 新 的 受 托 人 接 到 你 的 申 请 后 , 便 会 与 现 行 受 托 人 安 排 , 以 完 成 转 换 计 划 的 程 序 。

在 转 换 至 另 一 强 积 金 计 划 前 , 你 应 该 尽 早 就 建 议 安 排 与 雇 员 沟 通 。

35. 当 我 的 雇 员 离 职 , 有 关 的 强 积 金 应 该 怎 样 处 理 ?
  答:

你 必 须 在 雇 员 离 职 该 月 终 结 之 后 的 10 日 内 以 书 面 ( 例 如 利 用 付 款 结 算 书 ) 通 知 受 托 人 , 并 且 述 明 雇 员 离 职 的 日 期 。 该 雇 员 的 累 算 权 益 将 留 在 计 划 内 , 直 至 他 选 择 把 权 益 转 移 至 另 一 计 划 为 止 。

36. 如 我 须 向 雇 员 发 放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, 应 怎 样 处 理 ?
  答:

根 据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, 雇 主 必 须 在 适 用 情 况 下 向 雇 员 支 付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。 如 你 已 按 照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向 雇 员 支 付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, 你 可 向 受 托 人 申 请 从 该 雇 员 的 强 积 金 帐 户 中 , 提 取 由 雇 主 强 制 性 供 款 部 分 (及 自 愿 性 供 款 部 分 , 如 有 的 话 )所 产 生 的 权 益 , 以 抵 销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。

如 由 雇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额 所 产 生 的 累 算 权 益 (已 考 虑 任 何 投 资 盈 亏 )多 于 已 支 付 给 雇 员 的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, 你 只 可 提 取 相 等 于 已 支 付 的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款 额 , 余 款 必 须 保 留 在 雇 员 的 强 积 金 帐 户 中 。 但 是 , 如 由 雇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额 所 产 生 的 累 算 权 益 不 足 以 全 数 抵 销 已 支 付 的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, 则 雇 主 可 将 该 等 累 算 权 益 全 数 提 取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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