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. |
我 受 雇 于 香 港 雇 主 , 但 雇 主 把 我 调 往 内 地 工 作 。 我 在 内 地 工 作 的 期 间 是 否 受 到 强 积 金 制 度 保 障 ? |
| |
答 : |
如 雇 主 的 公 司 在 本 港 注 册 , 而 你 与 雇 主 的 雇 佣 合 约 受 本 港 的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所 管 限 , 不 论 你 在 哪 处 工 作 , 雇 主 必 须 安 排 你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|
| 2. |
我 是 兼 职 雇 员 , 每 星 期 工 作 少 于 18 小 时 , 我 是 否 受 到 强 积 金 制 度 的 保 障 ? |
| |
答 : |
如 你 根 据 雇 佣 合 约 受 雇 不 少 于 60 个 公 历 日 , 不 论 你 的 工 作 时 数 , 你 都 受 到 强 积 金 制 度 保 障 。 你 的 雇 主 必 须 安 排 你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|
| 3. |
我 是 公 司 的 董 事 , 是 否 需 要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 |
| |
答 : |
如 你 与 公 司 签 订 雇 佣 合 约 受 聘 为 董 事 , 并 如 雇 员 般 支 取 薪 酬 , 你 便 需 要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但 是 , 如 你 是 非 执 行 董 事 , 并 不 参 与 公 司 的 日 常 运 作 , 则 毋 须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|
| 4. |
如 我 同 时 有 超 过 一 份 工 作 , 是 否 每 名 雇 主 都 要 安 排 我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 |
| |
答 : |
是 。 只 要 你 是 根 据 合 约 受 雇 不 少 于 60 日 , 每 名 雇 主 都 要 安 排 你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|
| 5. |
我 可 否 自 己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, 然 后 要 求 雇 主 安 排 我 参 加 该 个 计 划 ? |
| |
答 : |
雇 主 有 责 任 为 你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你 可 向 雇 主 反 映 意 见 , 但 雇 主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选 择 参 加 哪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|
| 6. |
如 雇 主 安 排 我 参 加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有 超 过 一 个 成 分 基 金 , 我 是 否 有 权 选 择 投 资 哪 个 成 分 基 金 ? |
| |
答 : |
是 。 雇 员 有 权 选 择 把 累 算 权 益 投 资 在 哪 些 成 分 基 金 。
|
| 7. |
我 如 何 得 知 雇 主 已 安 排 我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 |
| |
答 : |
雇 主 安 排 你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后 ,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必 须 在 30 日 内 向 你 发 出 接 纳 通 知 书 , 并 在 60 日 内 向 你 发 出 成 员 证 明 书 。
此 外 , 积 金 局 会 向 雇 主 发 出 参 与 证 明 书 , 而 雇 主 必 须 在 你 受 雇 的 处 所 展 示 该 证 明 书 。
|
| 8. |
计 划 受 托 人 可 否 单 方 面 终 止 我 参 加 计 划 ? |
| |
答 : |
根 据 强 积 金 法 例 , 要 终 止 计 划 成 员 的 成 员 资 格 , 必 须 按 照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, 以 及 在 有 关 终 止 前 60 日 内 获 得 计 划 成 员 或 参 与 雇 主 的 书 面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。 因 此 , 你 的 计 划 受 托 人 不 可 以 单 方 面 终 止 你 参 加 计 划 。
|
| 9. |
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之 后 , 我 会 收 到 什 么 资 料 或 文 件 ?
|
| |
答 : |
受 托 人 会 向 你 发 出 ∶
- 接 纳 通 知 ;
- 成 员 证 明 书 , 上 面 会 列 明 计 划 的 名 称 、 计 划 核 准 受 托 人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、 你 的 姓 名 和 证 明 书 的 发 出 日 期 ;
- 计 划 简 介 , 说 明 计 划 的 收 费 、 计 划 中 各 项 成 分 基 金 的 资 料 、 供 款 和 相 关 事 宜 的 联 络 人 名 字 和 联 络 详 情 ;
- 周 年 权 益 报 表 , 列 明 年 内 的 供 款 总 额 及 投 资 回 报 ; 及
- 基 金 便 览 , 于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至 少 发 出 两 份 , 提 供 有 关 基 金 详 情 及 表 现 等 的 主 要 资 料 摘 要 。
|
| 10. |
计 划 受 托 人 收 到 雇 主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后 会 怎 样 处 理 ? |
| |
答 : |
受 托 人 会 将 供 款 投 资 在 你 选 择 的 投 资 组 合 。 你 的 供 款 和 累 算 权 益 由 保 管 人 和 受 托 人 保 管 , 并 一 直 保 留 在 计 划 内 , 直 至 你 合 资 格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或 把 权 益 转 移 至 另 一 计 划 为 止 。
|
| 11. |
谁 人 决 定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投 资 基 金 选 择 ? |
| |
答 : |
如 强 积 金 计 划 提 供 多 于 一 个 成 分 基 金 , 你 可 以 选 择 把 供 款 投 资 在 一 个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。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在 你 参 加 计 划 后 的 60 日 内 , 向 你 提 供 基 金 的 详 情 , 例 如 基 金 的 政 策 , 以 阐 明 个 别 成 分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证 券 种 类 和 其 他 资 产 , 以 及 参 与 的 基 金 经 理 资 料 等 。
你 可 按 照 自 己 的 投 资 目 标 、 个 人 状 况 和 日 后 计 划 作 出 投 资 选 择 。 举 例 说 , 行 将 退 休 的 计 划 成 员 可 选 择 较 低 风 险 的 投 资 产 品 , 而 较 年 青 的 成 员 可 选 择 较 高 风 险 的 投 资 产 品 , 以 期 赚 取 更 佳 的 投 资 回 报 。
|
| 12. |
如 果 我 因 行 为 不 当 、 诈 骗 或 不 诚 实 行 为 而 遭 解 雇 , 雇 主 是 否 可 以 扣 起 雇 主 强 制 性 供 款 部 份 所 累 算 的 权 益 ? |
| |
答 : |
不 可 以 。 雇 主 为 合 资 格 雇 员 向 受 托 人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后 , 累 算 权 益 将 全 部 归 雇 员 所 有 。 雇 主 无 权 扣 起 由 强 制 性 供 款 所 累 算 的 权 益 , 除 非 是 为 了 法 例 的 明 示 目 的 , 用 以 抵 销 支 付 你 应 得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。 至 于 由 雇 主 的 自 愿 性 供 款 所 累 算 的 权 益 会 否 被 没 收 , 则 视 乎 不 同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而 定 。
|
| 13. |
假 如 雇 主 把 业 务 清 盘 ,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会 否 受 到 影 响 ? |
| |
答 : |
向 强 积 金 计 划 作 出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全 数 归 属 计 划 成 员 , 并 由 保 管 人 保 管 。 因 此 , 雇 主 结 束 业 务 不 会 对 强 积 金 计 划 内 的 累 算 权 益 造 成 影 响 。
|
| 14. |
假 如 雇 主 破 产 清 盘 , 我 可 以 循 什 么 途 径 追 讨 拖 欠 的 供 款 ? |
| |
答 : |
若 雇 主 被 申 请 破 产 或 清 盘 , 拖 欠 的 供 款 将 被 视 为 雇 主 的 债 务 。 积 金 局 在 登 记 你 的 资 料 后 , 将 按 照 破 产 程 序 向 破 产 管 理 主 任 或 清 盘 人 申 请 索 取 欠 款 。 在 处 理 破 产 个 案 的 程 序 中 , 资 产 变 现 所 得 的 现 金 将 会 根 据 法 例 订 明 的 优 先 次 序 发 还 予 债 权 人 。
|
| 15. |
我 可 否 改 变 主 意 , 更 改 之 前 选 择 的 投 资 组 合 ? |
| |
答 : |
法 例 规 定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给 予 雇 员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机 会 更 改 投 资 组 合 。 至 于 能 否 在 一 年 内 更 改 投 资 项 目 多 于 一 次 , 则 视 乎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而 定 。
|
| 16. |
我 如 何 得 知 强 积 金 计 划 投 资 经 理 有 否 妥 善 投 资 我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? |
| |
答 : |
投 资 经 理 必 须 获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发 牌 或 注 册 。 强 积 金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密 切 监 察 其 委 任 的 投 资 经 理 。 此 外 ,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定 期 向 积 金 局 递 交 报 表 , 而 积 金 局 亦 会 进 行 实 地 巡 查 , 确 保 受 托 人 及 投 资 经 理 遵 守 《 强 积 金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。 身 为 计 划 成 员 , 你 应 查 阅 本 身 的 周 年 权 益 报 表 , 确 保 有 关 供 款 投 资 在 你 选 择 的 基 金 上 。
|
|
17.
|
强 积 金 保 守 基 金 的 收 费 机 制 是 怎 样 安 排 的 ? |
| |
答 : |
若 强 积 金 保 守 基 金 的 投 资 回 报 高 于 积 金 局 公 布 的 「 订 明 储 蓄 利 率 」 , 受 托 人 便 可 以 收 取 行 政 费 用 。
若 保 守 基 金 在 某 月 份 的 回 报 低 于 或 相 等 于 积 金 局 该 月 公 布 的 「 订 明 储 蓄 利 率 」 , 受 托 人 在 该 月 便 不 可 以 收 取 任 何 行 政 费 。 然 而 , 若 该 保 守 基 金 在 其 后 12个 月 某 一 个 月 的 回 报 高 于 订 明 储 蓄 利 率 的 话 , 受 托 人 可 追 收 之 前 未 有 收 取 的 行 政 费 。
收 费 可 透 过 扣 除 资 产 净 值 或 成 员 帐 户 中 的 单 位 收 取 。 如 以 扣 除 资 产 净 值 来 收 费 , 基 金 所 列 之 单 位 价 格 /资 产 净 值 /基 金 表 现 已 反 映 收 费 之 影 响 ; 如 以 扣 除 成 员 帐 户 的 单 位 来 收 费 , 基 金 所 列 之 单 位 价 格 /资 产 净 值 /基 金 表 现 (基 金 便 览 所 列 的 基 金 表 现 数 字 除 外 )就 并 未 反 映 收 费 之 影 响 。
|
| 18. |
我 怎 样 知 道 我 在 计 划 下 有 多 少 累 算 权 益 ? |
| |
答 : |
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在 计 划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终 结 后 3 个 月 内 , 向 你 提 供 周 年 权 益 报 表 , 说 明 累 算 权 益 的 期 初 结 余 、 年 内 向 计 划 作 出 的 供 款 款 额 , 以 及 截 至 计 划 年 度 终 结 时 累 算 权 益 的 期 终 结 余 。 大 部 分 受 托 人 亦 会 提 供 其 他 途 径 ( 如 互 联 网 及 电 话 热 线 ) , 供 成 员 查 核 其 帐 户 。
|
| 19. |
除 强 制 性 供 款 外 , 我 可 以 作 出 额 外 供 款 吗 ? |
| |
答 : |
可 以 。 你 所 作 的 额 外 供 款 属 自 愿 性 供 款 , 受 到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所 规 限 。
|
| 20. |
强 积 金 制 度 下 有 何 措 施 保 障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? |
| |
答 : |
所 有 强 积 金 计 划 均 受 到 香 港 法 例 管 限 。 为 确 保 计 划 成 员 的 权 益 受 到 充 分 保 障 , 积 金 局 采 取 下 列 三 项 措 施 :
严 谨 的 核 准 和 注 册 准 则
强 积 金 计 划 必 须 达 到 订 明 的 标 准 方 可 获 得 注 册 。 此 外 , 只 有 符 合 资 本 充 裕 程 度 、 财 政 稳 健 性 、 合 适 和 恰 当 资 格 等 严 谨 准 则 的 公 司 及 个 人 , 方 获 核 准 成 为 强 积 金 受 托 人 , 管 理 注 册 计 划 。
持 续 监 察
计 划 的 资 产 由 合 资 格 的 保 管 人 保 管 。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定 期 向 积 金 局 提 交 报 表 、 财 务 报 表 和 内 部 管 控 报 告 。 积 金 局 亦 会 进 行 实 地 巡 查 、 特 别 审 核 和 调 查 , 并 对 违 规 受 托 人 施 加 处 分 。
安 全 网
为 向 计 划 成 员 提 供 额 外 保 障 ,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设 有 「 安 全 网 」 机 制 。 计 划 受 托 人 要 购 买 足 够 保 险 , 就 强 积 金 受 托 人 和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的 相 关 人 士 因 违 反 信 托 或 作 出 非 法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向 计 划 成 员 作 出 弥 偿 。 最 后 , 如 因 失 当 行 为 或 非 法 行 为 令 计 划 成 员 蒙 受 损 失 , 计 划 成 员 可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补 偿 基 金 申 请 索 偿 。
|
| 21. |
如 何 把 累 算 权 益 转 移 至 另 一 计 划 ? |
| |
答 : |
你 可 主 动 向 你 所 拣 选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索 取 「 计 划 成 员 资 金 转 移 申 请 表 」 (表 格 MPF(S)-P(M)), 或 在 按 此 下 载 。 填 妥 后 连 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交 回 该 受 托 人 办 理 , 作 为 你 知 会 新 受 托 人 有 关 强 积 金 转 移 的 一 个 正 式 通 知 。
|
| 22. |
受 托 人 会 不 会 收 取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的 费 用 ? |
| |
答 : |
受 托 人 一 般 不 可 以 就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收 取 费 用 及 / 或 罚 款 , 但 如 果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涉 及 基 金 单 位 的 赎 回 及 购 入 , 引 致 买 卖 差 价 , 则 受 托 人 可 能 会 收 取 费 用 。
|
| 23. |
我 如 何 得 知 自 己 的 累 算 权 益 已 妥 为 转 移 ? |
| |
答 : |
原 有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确 保 在 收 到 你 的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要 求 后 30 日 内 , 把 累 算 权 益 妥 为 转 移 , 并 向 你 发 出 转 移 结 算 书 , 列 明 转 移 的 详 情 。 新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亦 会 向 你 发 出 确 认 书 , 列 明 从 原 有 计 划 受 托 人 处 收 到 的 款 额 。 请 留 意 , 即 使 你 将 权 益 转 移 到 原 有 计 划 的 保 留 帐 户 , 在 转 移 后 , 你 亦 必 须 核 对 受 托 人 发 出 有 关 文 件 的 内 容 。
|
| 24. |
如 我 需 要 金 钱 应 急 , 我 可 否 提 取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累 算 权 益 ? |
| |
答 : |
计 划 成 员 必 须 年 满 65 岁 方 可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。 若 要 提 早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必 须 符 合 指 明 的 情 况 , 包 括 死 亡 、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、 年 满 60 岁 并 提 早 退 休 、 永 久 离 开 香 港 , 以 及 拥 有 小 额 结 余 帐 户 ( 累 算 权 益 总 额 不 超 过 $5,000) 。
|
| 25. |
转 职 时 , 应 如 何 处 理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? |
| |
答 : |
你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其 中 一 种 方 法 来 处 理 原 有 帐 户 内 的 强 积 金 权 益 ( 包 括 供 款 和 投 资 回 报 ) :
- 转 移 至 新 雇 主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供 款 帐 户
- 转 移 至 另 一 个 由 你 自 己 选 择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保 留 帐 户 继 续 投 资
- 保 留 在 原 有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保 留 帐 户 继 续 投 资
|
| 26. |
我 于 离 职 后 获 发 的 花 红 , 是 否 需 要 计 算 作 有 关 入 息 ? 我 又 应 如 何 作 出 供 款 ? |
| |
答 : |
有 关 入 息 是 指 雇 主 以 金 钱 形 式 支 付 予 雇 员 的 服 务 代 价 , 故 花 红 亦 属 有 关 入 息 。 若 你 在 终 止 受 雇 后 获 发 花 红 , 你 的 雇 主 应 将 该 笔 款 项 计 算 在 发 花 红 时 所 属 的 供 款 期 (粮 期 )内 , 并 以 有 关 入 息 的 上 下 限 计 算 供 款 。 你 的 雇 主 通 知 受 托 人 你 的 离 职 日 期 时 , 可 知 会 受 托 人 你 还 有 一 笔 花 红 有 待 发 放 , 以 便 受 托 人 在 处 理 你 的 帐 户 时 能 作 出 有 关 行 政 安 排 。
|
| 27. |
怎 样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? |
| |
答 : |
如 你 年 满 65 岁 , 可 向 计 划 受 托 人 出 示 身 分 证 ( 或 身 分 证 副 本 ) 及 提 交 已 填 妥 的 「 累 算 权 益 申 索 表 格 」 , 以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。
|
| 28. |
如 我 有 多 个 强 积 金 保 留 帐 户 , 应 否 加 以 整 合 ? |
| |
答 : |
如 你 拥 有 多 个 保 留 帐 户 , 不 妨 考 虑 将 这 些 帐 户 整 合 , 方 便 管 理 。 在 整 合 保 留 帐 户 或 转 移 权 益 前 , 雇 员 须 考 虑 多 个 因 素 , 例 如 时 间 是 否 适 当 , 转 移 强 积 金 权 益 可 能 涉 及 基 金 买 卖 , 因 此 或 会 存 在 买 卖 差 价 , 因 而 影 响 投 资 盈 亏 。 此 外 , 雇 员 亦 应 充 分 了 解 及 仔 细 考 虑 所 拣 选 的 受 托 人 、 强 积 金 计 划 及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是 否 切 合 个 人 需 要 。
|
| 29. |
假 如 我 以 提 早 退 休 为 理 由 于 62 岁 时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日 后 可 否 再 度 就 业 ? |
| |
答 : |
凡 年 满 60 岁 至 未 满 65 岁 的 退 休 计 划 成 员 如 欲 提 取 其 累 算 权 益 , 必 须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不 再 就 业 。 如 以 提 早 退 休 为 理 由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但 日 后 再 度 就 业 , 则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|
| 30. |
如 我 想 以 提 早 退 休 为 由 提 取 强 积 金 , 但 我 的 身 分 证 上 只 有 出 生 年 份 , 而 未 有 明 确 的 出 生 月 份 及 日 期 , 我 何 时 才 会 被 界 定 达 60岁 ? |
| |
答 : |
根 据 强 积 金 法 例 , 成 员 年 届 60岁 并 已 退 休 , 可 以 提 早 提 取 强 积 金 累 算 权 益 。 你 只 须 填 妥 提 早 退 休 法 定 声 明 表 格 [表 格 MPF(S)-W(SD1)]后 , 前 往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中 心 办 理 宣 誓 手 续 , 连 同 填 妥 的 累 算 权 益 申 索 表 格 [表 格 MPF(S)-W]一 并 交 给 受 托 人 即 可 。
若 你 的 身 分 证 上 没 有 列 明 月 份 及 日 期 , 受 托 人 会 按 你 的 身 分 证 上 所 载 的 年 份 最 后 一 天 来 决 定 。 假 如 你 曾 为 出 生 日 期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, 个 别 受 托 人 亦 可 按 你 法 定 声 明 上 的 出 生 日 期 , 以 确 定 你 的 年 龄 。
|
| 31. |
假 如 我 以 完 全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为 理 由 于 55 岁 时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日 后 可 否 再 度 就 业 从 事 其 他 种 类 的 工 作 ? |
| |
答 : |
可 以 。 但 你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|
| 32. |
如 我 兼 职 工 作 , 而 工 作 时 间 并 不 固 定 , 我 是 否 属 于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的 「 临 时 雇 员 」 ? |
| |
答 : |
不 是 。 在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, 临 时 雇 员 指 从 事 饮 食 业 或 建 造 业 , 并 按 日 雇 用 或 受 雇 期 少 于 60 日 的 有 关 雇 员 。
|
| 33. |
雇 主 可 否 从 我 的 强 积 金 帐 户 中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用 来 抵 销 我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? |
| |
答 : |
可 以 。 如 雇 主 已 按 照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向 你 支 付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, 他 可 向 受 托 人 申 请 从 你 的 累 算 权 益 中 提 取 其 ( 雇 主 ) 供 款 部 分 , 以 抵 销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。
如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不 多 于 累 算 权 益 中 可 归 因 于 雇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额 ( 已 考 虑 任 何 投 资 盈 亏 ) , 则 余 款 必 须 保 留 在 你 的 帐 户 中 。 但 是 , 如 累 算 权 益 中 可 归 因 于 雇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额 未 能 全 数 抵 销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, 则 雇 主 必 须 以 其 资 金 支 付 尚 欠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。
|
| 34. |
如 雇 主 没 有 为 我 供 款 , 积 金 局 会 采 取 什 么 行 动 ? |
| |
答 : |
如 雇 主 没 有 为 你 作 出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, 你 的 强 积 金 受 托 人 应 向 积 金 局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。 积 金 局 收 到 受 托 人 的 报 告 后 , 或 会 向 雇 主 征 收 供 款 附 加 费 及 展 开 民 事 行 动 , 追 讨 欠 款 和 附 加 费 。 供 款 附 加 费 将 全 数 付 给 雇 员 。
积 金 局 亦 鼓 励 雇 员 向 局 方 作 出 正 式 投 诉 , 让 积 金 局 即 时 采 取 跟 进 行 动 , 保 障 你 的 权 益 。 所 有 投 诉 均 绝 对 保 密 。
|
|
| 35. |
假 如 我 以 永 久 离 开 香 港 为 理 由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日 后 可 以 重 返 香 港 工 作 吗 ? |
| |
答 : |
可 以 。 但 你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请 留 意 , 以 此 原 因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只 可 终 生 使 用 一 次 。
|
| 36. |
如 我 忘 记 自 己 拥 有 多 少 个 强 积 金 帐 户 , 可 怎 样 做 ? |
| |
答 : |
你 可 以 带 同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, 于 办 公 时 间 内 亲 临 任 何 一 间 积 金 局 办 事 处 查 询 ; 又 或 者 按 此 下 载 查 询 表 格 , 填 妥 后 连 同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, 邮 寄 或 传 真 (传 真 号 码 : 3146 7367) 至 积 金 局 的 观 塘 办 事 处 , 积 金 局 会 以 专 函 回 覆 。 积 金 局 设 有 成 员 保 留 帐 户 的 中 央 资 料 库 , 载 有 各 成 员 名 下 的 保 留 帐 户 数 目 和 有 关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资 料 , 但 资 料 不 包 括 帐 户 号 码 、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和 帐 户 结 余 等 详 情 。
|
| 37. |
假 如 我 的 前 雇 主 涉 拖 欠 供 款 , 我 能 否 转 移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? |
| |
答 : |
当 雇 员 想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, 若 其 前 雇 主 正 拖 欠 其 强 积 金 供 款 , 法 例 规 定 有 关 转 移 是 不 能 执 行 的 。 但 雇 员 可 透 过 受 托 人 签 署 一 份 同 意 书 , 使 受 托 人 可 向 积 金 局 申 请 批 准 转 移 其 累 算 权 益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