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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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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在 香 港 受 聘 , 雇 主 是 香 港 人 。 雇 主 派 我 到 内 地 工 作 , 期 间 我 是 否 受 到 强 积 金 制 度 保 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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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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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般 而 言 , 如 果 你 雇 主 的 公 司 是 在 香 港 注 册 , 而 你 和 雇 主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雇 佣 合 约 受 香 港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的 管 限 , 那 么 不 论 你 在 哪 里 工 作 , 你 的 雇 主 都 要 安 排 你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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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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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在 贸 易 公 司 做 兼 职 , 每 星 期 的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18小 时 , 我 是 否 受 到 强 积 金 制 度 保 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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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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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你 的 雇 佣 合 约 的 合 约 期 不 少 于 60 日 , 则 无 论 你 每 星 期 工 作 多 少 小 时 , 你 也 受 到 强 积 金 制 度 保 障 , 你 的 雇 主 仍 须 安 排 你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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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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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是 公 司 的 董 事 , 要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吗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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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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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你 是 受 薪 董 事 , 而 且 与 公 司 签 订 了 雇 佣 合 约 , 该 公 司 便 须 为 你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不 过 , 如 果 你 只 是 非 执 行 董 事 , 无 需 处 理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, 便 不 用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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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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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身 兼 多 职 , 是 否 每 名 雇 主 都 要 为 我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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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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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 的 。 只 要 你 受 雇 的 雇 佣 合 约 期 不 少 于 60 日 , 则 每 名 雇 主 都 要 为 你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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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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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我 兼 职 工 作 , 而 工 作 时 间 并 不 固 定 , 我 是 否 属 于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的 「 临 时 雇 员 」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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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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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, 「 临 时 雇 员 」 指 从 事 饮 食 业 或 建 造 业 , 并 按 日 受 雇 或 受 雇 期 少 于 60 日 的 有 关 雇 员 。 假 如 你 的 雇 用 情 况 符 合 这 些 条 件 , 你 便 属 于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的 「 临 时 雇 员 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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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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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应 该 在 什 么 时 候 安 排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的 临 时 雇 员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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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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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须 在 临 时 雇 员 受 雇 的 首 10日 内 安 排 该 雇 员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( 例 如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、 行 业 计 划 ) 。 如 雇 主 选 择 为 日 薪 临 时 雇 员 登 记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, 并 于 紧 接 支 付 入 息 当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( 星 期 六 除 外 ) 作 出 供 款 , 雇 主 便 须 在 临 时 雇 员 受 雇 的 首 日 安 排 雇 员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, 以 确 保 能 依 时 作 出 供 款 。
有 些 雇 主 可 能 会 参 加 两 个 行 业 计 划 , 而 另 一 些 雇 主 则 可 能 只 会 参 加 一 个 计 划 。 如 你 经 常 受 雇 为 临 时 雇 员 , 你 可 预 先 参 加 由 两 家 不 同 核 准 受 托 人 营 办 的 两 个 行 业 计 划 。 参 加 计 划 后 , 该 两 家 核 准 受 托 人 会 向 你 发 出 成 员 证 , 这 样 你 便 可 以 一 次 过 办 妥 所 需 手 续 , 方 便 你 未 来 从 事 饮 食 业 或 建 造 业 〈 视 乎 所 属 情 况 而 定 〉 的 雇 主 , 因 应 其 所 参 与 的 行 业 计 划 , 向 你 适 当 的 帐 户 支 付 强 制 性 供 款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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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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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是 按 临 时 聘 用 条 款 雇 用 的 侍 应 , 已 经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。 如 果 我 转 职 后 仍 然 留 在 饮 食 业 工 作 , 我 需 要 转 换 计 划 吗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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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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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 如 你 的 新 旧 雇 主 参 加 同 一 个 行 业 计 划 , 你 便 无 须 转 换 计 划 , 而 且 可 使 用 现 有 帐 户 作 供 款 用 途 。 但 如 果 你 的 新 雇 主 参 加 另 一 个 行 业 计 划 而 你 之 前 并 未 登 记 参 加 该 计 划 , 你 便 需 要 登 记 成 为 该 计 划 的 新 成 员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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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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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可 否 自 己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, 然 后 要 求 雇 主 安 排 我 参 加 该 计 划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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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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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 的 雇 主 有 责 任 为 你 选 择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你 可 以 向 雇 主 提 出 你 的 想 法 , 但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落 在 雇 主 身 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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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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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怎 样 才 知 道 雇 主 已 为 我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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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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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为 你 登 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后 ,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在 30 日 内 向 你 发 出 接 纳 通 知 , 并 在 60 日 内 向 你 发 出 成 员 证 明 书 。 此 外 , 你 的 雇 主 须 在 你 受 雇 的 地 方 展 示 由 积 金 局 发 出 的 参 与 证 明 书 , 证 明 他 已 参 与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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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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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托 人 是 否 可 以 单 方 面 终 止 我 的 成 员 资 格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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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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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积 金 法 例 规 定 , 受 托 人 只 可 按 照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, 并 且 须 于 终 止 有 关 成 员 资 格 前 的 60 日 内 , 获 得 该 计 划 成 员 或 参 与 雇 主 的 书 面 同 意 , 才 可 以 终 止 成 员 参 与 计 划 的 资 格 。 因 此 , 受 托 人 是 不 能 单 方 面 终 止 你 的 成 员 资 格 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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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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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之 后 , 我 会 收 到 什 么 资 料 或 文 件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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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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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托 人 会 向 你 发 出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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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 纳 通 知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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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 员 证 明 书 , 上 面 会 列 明 计 划 的 名 称 、 计 划 核 准 受 托 人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、 你 的 姓 名 和 证 明 书 的 发 出 日 期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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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 划 简 介 , 说 明 计 划 的 收 费 、 计 划 中 各 项 成 分 基 金 的 资 料 、 查 询 供 款 和 相 关 事 宜 的 联 络 人 名 字 和 联 络 详 情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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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 年 权 益 报 表 , 列 明 计 划 成 员 在 有 关 财 政 期 内 的 帐 户 收 支 (包 括 供 款 、 权 益 转 移 及 基 金 交 易 )、 帐 户 的 结 余 和 累 算 权 益 的 总 额 、 供 款 的 归 属 比 例 , 以 及 在 相 关 财 政 期 内 帐 户 的 盈 亏 ; 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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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 金 便 览 , 于 每 个 财 政 年 度 至 少 发 出 两 份 , 提 供 有 关 基 金 详 情 及 表 现 等 的 主 要 资 料 摘 要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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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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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 知 积 金 局 订 明 了 一 个 供 款 标 准 , 方 便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的 临 时 雇 员 计 算 供 款 。 我 有 时 候 是 每 日 支 薪 , 有 时 候 则 每 星 期 支 薪 , 我 应 该 按 什 么 标 准 计 算 我 的 强 积 金 供 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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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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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 列 供 款 标 准 ( a) 及 ( b) 只 适 用 于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的 临 时 雇 员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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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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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 用 于 每 日 支 薪 的 临 时 雇 员 :
现 行 计 算 供 款 方 法 (2012 年 6 月 1 日 前 适 用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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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制 性 供 款 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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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 日 有 关 入 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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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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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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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 方 合 共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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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 于 $2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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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7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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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须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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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7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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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50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2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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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13
|
$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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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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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60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3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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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15
|
$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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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
|
|
$390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5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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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2.5
|
$22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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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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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520 至 $6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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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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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
|
$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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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 于 $6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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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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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
|
$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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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计 算 供 款 方 法 (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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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制 性 供 款 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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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 日 有 关 入 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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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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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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双 方 合 共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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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 于 $2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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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7.5
|
无 须 供 款
|
$7.5
|
|
$250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260
|
$13
|
$13
|
$26
|
|
$260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390
|
$15
|
$15
|
$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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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$390或 以 上 但 低 于 $520
|
$22.5
|
$22.5
|
$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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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$520 至 $650
|
$30
|
$30
|
$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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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 于 $650 至 $8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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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7.5
|
$37.5
|
$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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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高 于 $8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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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41.5
|
$4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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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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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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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 薪 的 频 密 程 度 少 于 每 日 一 次 ( 例 如 每 星 期 或 每 两 星 期 支 薪 一 次 ) 的 临 时 雇 员 及 他 们 的 雇 主 , 必 须 根 据 雇 员 于 有 关 供 款 期 的 有 关 入 息 各 自 供 款 5% , 上 限 为 每 日 $32.5 ^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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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 算 供 款 方 法 如 下 :
现 行 计 算 方 法 (2012 年 6 月 1 日 前 适 用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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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制 性 供 款 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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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 均 每 日 有 关 入 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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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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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员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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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 于 $2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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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关 入 息 x 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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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须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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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50 至 $650
|
有 关 入 息 x 5%
|
有 关 入 息 x 5%
|
|
高 于 $650
|
每 日 $32.5
|
每 日 $32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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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计 算 方 法 (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生 效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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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制 性 供 款 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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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平 均 每 日 有 关 入 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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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供 款
|
雇 员 供 款
|
|
低 于 $250
|
有 关 入 息 x 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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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 须 供 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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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50 至 $8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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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关 入 息 x 5%
|
有 关 入 息 x 5%
|
|
高 于 $830
|
每 日 $41.5
|
每 日 $41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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^由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, 参 加 行 业 计 划 的 临 时 雇 员 的 最 高 有 关 入 息 水 平 将 由 现 时 每 日 $650 修 订 为 $830。 届 时 , 供 款 上 限 亦 将 调 整 为 每 日 $41.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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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3. |
董 事 袍 金 是 否 算 作 「 有 关 入 息 」 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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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 |
答 案 视 乎 该 董 事 是 否 公 司 的 雇 员 而 定 。 一 般 来 说 , 执 行 董 事 要 处 理 公 司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管 理 , 所 以 身 分 是 公 司 的 雇 员 。 无 论 他 与 公 司 有 否 签 订 书 面 雇 佣 合 约 或 是 否 受 薪 , 都 不 影 响 他 的 雇 员 身 分 。 假 若 他 参 与 公 司 的 运 作 , 意 味 着 他 与 公 司 有 雇 佣 关 系 , 则 董 事 袍 金 应 是 「 有 关 入 息 」 的 一 部 分 。 另 一 方 面 , 不 参 与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或 管 理 的 董 事 , 只 是 公 司 的 干 事 而 非 雇 员 。 他 所 领 取 的 袍 金 是 他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的 酬 金 , 因 此 不 是 「 有 关 入 息 」 的 一 部 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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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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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的 供 款 款 额 可 否 超 过 强 制 性 供 款 的 法 定 水 平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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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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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 以 , 你 所 作 出 的 额 外 供 款 属 自 愿 性 供 款 , 主 要 受 你 所 参 加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所 规 限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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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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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 划 受 托 人 收 到 雇 主 交 来 的 供 款 后 会 怎 样 处 理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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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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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 划 受 托 人 收 到 供 款 后 , 会 将 供 款 投 资 在 你 所 选 择 的 投 资 组 合 。 保 管 人 及 受 托 人 会 为 你 保 管 所 有 累 算 权 益 ( 即 累 积 的 供 款 和 投 资 回 报 ) , 直 到 你 合 资 格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或 把 权 益 转 移 至 其 他 强 积 金 计 划 为 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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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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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积 金 计 划 内 的 投 资 基 金 由 谁 拣 选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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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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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强 积 金 计 划 提 供 多 于 一 个 成 分 基 金 ( 即 投 资 基 金 ) , 你 可 以 选 择 把 供 款 投 资 在 一 个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。 计 划 受 托 人 有 责 任 在 你 成 为 该 计 划 的 成 员 后 的 60日 内 , 向 你 提 供 基 金 的 详 情 , 例 如 每 个 成 分 基 金 就 证 券 和 其 他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所 委 任 的 基 金 经 理 等 。 选 择 基 金 时 应 该 配 合 你 的 投 资 目 标 、 个 人 状 况 及 未 来 计 划 。 举 例 来 说 , 接 近 退 休 年 龄 的 成 员 , 可 考 虑 选 择 风 险 较 低 的 基 金 ; 较 年 青 的 计 划 成 员 , 则 可 以 考 虑 选 择 投 资 在 风 险 较 高 的 基 金 , 争 取 较 佳 回 报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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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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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雇 主 选 择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设 有 多 个 成 分 基 金 , 我 是 否 有 权 从 中 选 择 作 投 资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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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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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 的 , 雇 员 有 权 选 择 把 他 们 的 强 积 金 供 款 及 累 算 权 益 ( 即 累 积 的 供 款 和 投 资 回 报 ) 投 资 于 有 关 强 积 金 计 划 内 其 中 一 个 或 多 个 成 分 基 金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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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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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选 择 投 资 组 合 后 可 否 改 变 主 意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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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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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 有 权 改 变 你 的 投 资 组 合 。 至 于 你 在 一 年 内 可 转 换 投 资 组 合 的 次 数 , 则 要 视 乎 你 所 参 加 的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而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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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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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怎 样 知 道 投 资 经 理 是 否 恰 当 地 运 用 我 的 供 款 进 行 投 资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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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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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 资 经 理 必 须 获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发 牌 及 注 册 。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亦 须 紧 密 监 察 其 获 委 任 的 投 资 经 理 的 活 动 。 此 外 ,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定 期 向 积 金 局 送 交 报 表 。 积 金 局 会 派 员 实 地 查 察 , 确 保 受 托 人 及 投 资 经 理 的 活 动 符 合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。 计 划 成 员 应 该 查 核 周 年 权 益 报 表 , 确 保 本 身 的 供 款 投 资 于 所 选 择 的 基 金 中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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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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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积 金 保 守 基 金 的 收 费 机 制 是 怎 样 的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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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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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 强 积 金 保 守 基 金 的 投 资 回 报 高 于 积 金 局 公 布 的 「 订 明 储 蓄 利 率 」 , 受 托 人 便 可 以 收 取 行 政 费 用 。
若 保 守 基 金 在 某 月 份 的 回 报 低 于 或 相 等 于 积 金 局 该 月 公 布 的 「 订 明 储 蓄 利 率 」 , 受 托 人 在 该 月 便 不 可 以 收 取 任 何 行 政 费 。 然 而 , 若 该 保 守 基 金 在 其 后 12个 月 某 一 个 月 的 回 报 高 于 「 订 明 储 蓄 利 率 」 的 话 , 受 托 人 可 追 收 之 前 未 有 收 取 的 行 政 费 , 但 以 高 于 「 订 明 储 蓄 利 率 」 的 回 报 款 额 为 限 。
收 费 可 透 过 扣 除 资 产 净 值 或 成 员 帐 户 中 的 基 金 单 位 收 取 。 如 以 扣 除 资 产 净 值 来 收 费 , 基 金 所 列 之 单 位 价 格 /资 产 净 值 /基 金 表 现 已 反 映 收 费 之 影 响 ; 如 以 扣 除 成 员 帐 户 的 基 金 单 位 来 收 费 , 基 金 所 列 之 单 位 价 格 /资 产 净 值 /基 金 表 现 (基 金 便 览 所 列 的 基 金 表 现 数 字 除 外 )则 并 未 反 映 收 费 之 影 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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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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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积 金 制 度 设 有 什 么 措 施 保 障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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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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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 有 强 积 金 计 划 均 受 香 港 法 例 管 限 。 为 确 保 计 划 成 员 的 权 益 得 到 周 全 保 障 , 积 金 局 三 管 齐 下 :
严 格 的 核 准 及 注 册 条 件
要 成 为 注 册 强 积 金 计 划 , 必 须 符 合 积 金 局 所 订 立 的 若 干 标 准 。 另 外 , 公 司 及 个 人 要 成 为 强 积 金 受 托 人 , 必 须 符 合 资 金 充 裕 及 财 政 健 全 等 严 格 规 定 和 具 适 当 资 格 , 才 会 获 得 积 金 局 核 准 , 可 以 管 理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持 续 监 察
计 划 资 产 乃 由 合 资 格 的 保 管 人 保 管 。 计 划 受 托 人 必 须 定 期 向 积 金 局 提 交 申 报 表 、 财 务 报 表 及 内 部 监 控 报 告 。 积 金 局 亦 派 员 进 行 实 地 巡 查 、 特 别 审 核 和 调 查 , 及 可 向 违 规 的 受 托 人 施 加 制 裁 。
安 全 网
为 了 进 一 步 保 护 计 划 成 员 的 资 产 ,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, 设 有 一 个 「 安 全 网 」 。 计 划 受 托 人 都 要 购 买 足 够 的 保 险 , 以 弥 补 计 划 成 员 因 计 划 受 托 人 及 管 理 计 划 资 产 的 有 关 人 士 违 反 信 托 或 作 出 违 法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。 补 偿 基 金 是 提 供 补 偿 的 「 最 后 方 法 」 , 计 划 成 员 因 有 关 人 士 的 失 当 或 违 法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, 可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补 偿 基 金 提 出 索 偿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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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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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怎 样 知 道 我 有 多 少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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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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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 划 受 托 人 每 年 在 计 划 的 财 政 年 度 结 束 后 3个 月 内 , 必 须 向 你 提 供 周 年 权 益 报 表 , 说 明 你 在 有 关 财 政 期 内 的 帐 户 收 支 (包 括 供 款 、 权 益 转 移 及 基 金 交 易 )、 帐 户 的 结 余 和 累 算 权 益 的 总 额 、 有 关 供 款 的 归 属 情 况 , 以 及 在 相 关 财 政 期 内 帐 户 的 盈 亏 。 大 部 分 受 托 人 亦 有 提 供 其 他 通 讯 途 径 ( 如 互 联 网 及 热 线 电 话 ) , 方 便 成 员 查 核 帐 户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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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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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我 因 行 为 不 当 、 诈 骗 或 不 诚 实 行 为 而 遭 解 雇 , 雇 主 是 否 可 以 扣 起 由 雇 主 强 制 性 供 款 所 产 生 的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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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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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可 以 。 雇 主 为 合 资 格 雇 员 向 受 托 人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后 , 累 算 权 益 将 全 部 归 雇 员 所 有 。 雇 主 无 权 扣 起 由 强 制 性 供 款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, 除 非 是 用 以 抵 销 应 向 你 支 付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。 至 于 由 雇 主 的 自 愿 性 供 款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会 否 被 没 收 , 则 视 乎 不 同 强 积 金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而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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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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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 我 离 职 时 , 应 怎 样 把 累 算 权 益 从 一 个 强 积 金 计 划 转 移 到 另 一 个 计 划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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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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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 必 须 填 妥 「 计 划 成 员 资 金 转 移 申 请 表 」 ( 第 MPF(S)-P(M)号 表 格 ) , 然 后 把 表 格 交 给 新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或 新 雇 主 办 理 。 表 格 可 向 受 托 人 索 取 , 或 按 此 下 载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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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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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托 人 会 不 会 收 取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的 费 用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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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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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 托 人 一 般 不 可 以 就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收 取 费 用 及 / 或 施 加 罚 款 。 但 由 于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涉 及 基 金 单 位 的 赎 回 及 购 入 , 可 能 会 有 买 卖 差 价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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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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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怎 样 知 道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已 经 妥 当 地 转 移 至 新 计 划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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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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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接 获 新 受 托 人 的 通 知 , 表 示 须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后 , 必 须 在 30日 内 为 你 完 成 转 移 程 序 , 然 后 向 你 发 出 转 移 结 算 书 , 述 明 有 关 详 情 。 新 计 划 的 受 托 人 会 向 你 发 出 通 知 , 确 定 收 到 从 原 来 计 划 受 托 人 转 移 过 来 的 款 额 。 即 使 你 只 是 把 权 益 从 旧 计 划 下 的 供 款 帐 户 转 移 到 同 一 计 划 下 的 一 个 保 留 帐 户 , 在 权 益 转 移 后 , 你 亦 应 该 核 实 受 托 人 所 发 出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资 料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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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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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 我 需 要 金 钱 应 急 , 我 可 否 从 强 积 金 计 划 中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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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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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 划 成 员 未 满 65岁 , 不 得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。 只 有 在 特 定 情 况 如 死 亡 、 完 全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、 年 满 60岁 并 提 早 退 休 、 小 额 帐 户 结 余 ( 即 累 算 权 益 总 额 不 超 过 $5,000 ) , 或 永 久 离 开 香 港 , 才 可 提 前 取 款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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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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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 工 时 , 我 应 该 怎 样 处 理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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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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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 你 转 工 后 , 可 选 择 以 下 三 种 方 法 之 一 , 处 理 强 积 金 供 款 帐 户 内 的 累 算 权 益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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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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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 累 算 权 益 转 移 至 自 选 强 积 金 计 划 下 的 保 留 帐 户 , 然 后 就 该 些 权 益 进 行 投 资 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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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b. |
把 累 算 权 益 保 留 在 原 有 计 划 下 的 保 留 帐 户 , 然 后 就 该 些 权 益 进 行 投 资 ; 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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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c. |
把 累 算 权 益 转 移 至 新 雇 主 的 强 积 金 计 划 下 的 供 款 帐 户 , 然 后 就 该 些 权 益 进 行 投 资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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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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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于 离 职 后 获 发 的 花 红 , 是 否 需 要 计 算 作 有 关 入 息 ? 我 又 应 如 何 作 出 供 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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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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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关 入 息 是 指 雇 主 以 金 钱 形 式 支 付 予 雇 员 的 服 务 代 价 , 故 花 红 亦 属 有 关 入 息 。 一 般 而 言 , 若 你 在 终 止 受 雇 后 获 发 花 红 , 你 的 雇 主 应 将 该 笔 款 项 包 括 在 花 红 已 可 确 定 及 已 到 期 支 付 的 供 款 期 ( 粮 期 ) 的 有 关 入 息 内 , 并 以 有 关 入 息 的 上 下 限 为 基 础 计 算 供 款 。 你 的 雇 主 通 知 受 托 人 你 的 离 职 日 期 时 , 可 知 会 受 托 人 你 还 有 一 笔 花 红 有 待 发 放 , 以 便 受 托 人 在 处 理 你 的 帐 户 时 能 作 出 有 关 行 政 安 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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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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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我 在 离 职 后 一 直 没 有 处 理 以 往 受 聘 时 开 立 的 强 积 金 帐 户 , 受 托 人 会 如 何 处 理 这 些 帐 户 中 的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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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 |
如 你 的 原 有 计 划 受 托 人 在 收 到 有 关 你 的 离 职 通 知 后 3个 月 内 , 仍 未 接 获 你 发 出 任 何 处 理 累 算 权 益 的 指 示 , 有 关 的 累 算 权 益 便 会 自 动 由 原 有 计 划 下 的 供 款 帐 户 转 至 保 留 帐 户 。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, 该 累 算 权 益 会 按 之 前 供 款 帐 户 的 投 资 组 合 继 续 投 资 滚 存 , 你 亦 可 以 向 受 托 人 发 出 新 指 示 , 重 新 选 择 你 的 基 金 或 投 资 组 合 。 有 关 详 情 , 可 向 所 属 受 托 人 查 询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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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有 太 多 强 积 金 保 留 帐 户 , 应 该 整 合 帐 户 吗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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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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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你 拥 有 多 个 保 留 帐 户 , 你 可 以 考 虑 整 合 帐 户 , 方 便 管 理 。 不 过 , 在 决 定 整 合 保 留 帐 户 之 前 , 须 考 虑 多 项 因 素 。 例 如 , 你 应 留 意 整 合 帐 户 程 序 所 需 的 时 间 及 你 所 需 支 付 的 费 用 , 因 为 整 合 帐 户 涉 及 基 金 买 卖 , 而 受 托 人 可 能 会 收 取 买 卖 差 价 。 此 外 , 你 还 应 考 虑 你 拟 选 择 的 受 托 人 、 强 积 金 计 划 及 投 资 组 合 , 是 否 切 合 你 的 个 人 情 况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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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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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我 忘 记 自 己 拥 有 多 少 个 强 积 金 保 留 帐 户 , 可 怎 样 做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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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 查 阅 自 己 是 否 持 有 保 留 帐 户 , 你 可 带 同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, 于 办 公 时 间 内 亲 临 任 何 一 个 积 金 局 办 事 处 , 或 按 此 下 载 表 格 , 填 妥 后 连 同 香 港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, 邮 寄 或 传 真 至 积 金 局 的 观 塘 办 事 处 , 积 金 局 会 以 专 函 回 覆 。 积 金 局 设 有 成 员 保 留 帐 户 的 中 央 资 料 库 , 载 有 你 的 保 留 帐 户 的 若 干 资 料 , 如 所 属 受 托 人 的 名 称 。 然 而 , 某 些 户 口 资 料 如 帐 户 号 码 、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和 帐 户 结 余 等 详 情 并 不 包 括 在 内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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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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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 样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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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你 年 满 65 岁 , 你 只 须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其 副 本 , 并 且 填 写 一 份 累 算 权 益 申 索 表 格 [表 格 MPF(S)-W], 便 可 以 向 计 划 受 托 人 要 求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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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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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 如 我 在 62岁 时 提 早 退 休 并 已 取 回 累 算 权 益 , 我 可 否 再 次 工 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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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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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 乎 60 至 未 满 65 岁 的 计 划 成 员 , 如 果 打 算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必 须 先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, 表 示 永 久 不 再 工 作 。 但 如 果 在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之 后 打 算 再 次 工 作 , 便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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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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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我 想 以 提 早 退 休 为 由 提 取 强 积 金 , 但 我 的 身 份 证 上 只 载 有 出 生 年 份 , 而 没 有 明 确 的 出 生 月 份 及 日 期 , 我 何 时 才 会 被 界 定 年 满 60岁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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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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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 据 强 积 金 法 例 , 成 员 年 届 60岁 并 已 退 休 , 便 可 以 申 请 提 早 提 取 强 积 金 累 算 权 益 。 你 只 须 填 妥 提 早 退 休 法 定 声 明 表 格 [ 表 格 MPF(S)-W(SD1) ] 后 , 前 往 民 政 事 务 处 谘 询 中 心 办 理 宣 誓 手 续 , 然 后 连 同 填 妥 的 累 算 权 益 申 索 表 格 [ 表 格 MPF(S)-W ]一 并 交 给 受 托 人 即 可 。
若 你 的 身 份 证 上 没 有 列 明 月 份 及 日 期 , 受 托 人 会 按 你 的 身 份 证 上 所 载 的 年 份 最 后 一 天 来 作 为 你 的 出 生 日 期 。 假 如 你 曾 就 出 生 日 期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, 个 别 受 托 人 或 会 按 你 法 定 声 明 上 的 出 生 日 期 , 以 确 定 你 的 年 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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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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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在 55岁 时 因 完 全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而 取 回 累 算 权 益 。 我 日 后 如 果 找 到 一 份 性 质 不 同 的 工 作 , 可 否 再 次 工 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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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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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 以 , 但 你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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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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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 如 我 以 永 久 离 开 香 港 为 理 由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日 后 可 以 重 返 香 港 工 作 吗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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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 以 。 但 你 必 须 重 新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 请 留 意 , 以 此 原 因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只 可 终 生 使 用 一 次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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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可 否 用 我 的 强 积 金 帐 户 中 的 累 算 权 益 来 抵 销 我 的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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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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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 以 。 如 雇 主 已 按 照 《 雇 佣 条 例 》 向 你 支 付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, 雇 主 可 向 受 托 人 申 请 从 你 的 强 积 金 帐 户 中 , 提 取 由 雇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, 以 抵 销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。
如 由 雇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额 所 产 生 的 累 算 权 益 (已 考 虑 任 何 投 资 盈 亏 )多 于 已 支 付 给 你 的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, 则 余 款 必 须 保 留 在 你 的 帐 户 中 。 但 是 , 如 由 雇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款 额 所 产 生 的 累 算 权 益 不 足 以 全 数 抵 销 已 支 付 的 遣 散 费 / 长 期 服 务 金 , 则 雇 主 可 将 该 等 累 算 权 益 全 数 提 取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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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雇 主 没 有 为 我 供 款 , 积 金 局 会 采 取 什 么 行 动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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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雇 主 没 有 为 你 作 出 规 定 的 强 制 性 供 款 , 你 的 强 积 金 受 托 人 须 向 积 金 局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。 积 金 局 收 到 受 托 人 的 报 告 后 , 或 会 向 雇 主 征 收 供 款 附 加 费 及 展 开 民 事 行 动 , 追 讨 欠 款 和 附 加 费 。 有 关 供 款 和 供 款 附 加 费 将 全 数 付 给 雇 员 。 另 外 , 积 金 局 可 能 会 透 过 法 律 程 序 检 控 雇 主 。
积 金 局 鼓 励 雇 员 向 局 方 作 出 正 式 投 诉 , 让 积 金 局 可 即 时 采 取 跟 进 行 动 , 保 障 你 的 权 益 。 所 有 投 诉 均 绝 对 保 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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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0. |
假 如 雇 主 破 产 清 盘 , 我 可 以 循 什 么 途 径 追 讨 拖 欠 的 供 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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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 雇 主 被 申 请 破 产 或 清 盘 , 积 金 局 在 登 记 你 的 相 关 资 料 后 , 将 按 照 破 产 程 序 向 破 产 管 理 主 任 或 清 盘 人 申 请 索 取 欠 款 。 在 处 理 破 产 个 案 的 程 序 中 , 破 产 雇 主 的 资 产 变 现 所 得 的 现 金 将 会 根 据 法 例 订 明 的 优 先 次 序 发 还 予 债 权 人 。 而 在 分 发 有 关 公 司 的 资 产 时 , 拖 欠 的 强 积 金 供 款 ( 与 其 他 优 先 付 款 ) 将 会 较 其 他 债 务 优 先 获 得 发 还 。
在 收 到 清 盘 人 发 还 的 款 项 后 , 积 金 局 会 将 款 项 交 予 有 关 强 积 金 受 托 人 , 以 便 分 配 至 各 有 关 雇 员 的 强 积 金 帐 户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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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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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果 雇 主 结 束 业 务 ,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会 否 受 到 影 响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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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会 。 你 和 雇 主 向 强 积 金 计 划 作 出 强 制 性 供 款 后 , 供 款 所 产 生 的 累 算 权 益 便 会 全 数 归 属 于 你 , 并 且 交 由 保 管 人 保 管 。 所 以 , 你 的 累 算 权 益 不 会 受 雇 主 结 业 影 响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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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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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 如 我 的 前 雇 主 尚 未 缴 清 拖 欠 供 款 , 我 能 否 转 移 我 的 累 算 权 益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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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现 行 法 例 下 , 若 计 划 成 员 想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, 但 其 前 雇 主 正 拖 欠 其 强 积 金 供 款 , 有 关 转 移 是 不 能 执 行 的 。 但 计 划 成 员 可 透 过 受 托 人 签 署 一 份 同 意 书 , 要 求 积 金 局 批 准 成 员 转 移 累 算 权 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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