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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 主 须 知

有 关 雇 主 的 责 任

根 据 《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条 例 》 , 职 业 退 休 注 册 计 划 的 有 关 雇 主 的 主 要 法 定 责 任 如 下 :

    向 计 划 成 员 提 供 资 料 和 利 益
  • 必 须 提 供 有 关 取 得 成 员 身 分 的 准 则 及 条 件 的 资 料 、 如 何 计 算 供 款 和 支 付 利 益 的 资 料 , 以 及 支 付 条 件 的 资 料 。

  • 必 须 在 计 划 的 财 政 年 度 终 结 后 6 个 月 内 , 向 每 名 雇 员 ( 计 划 成 员 ) 提 供 一 份 周 年 报 表 , 列 出 成 员 在 计 划 下 的 既 有 利 益 , 以 及 在 退 休 时 预 期 根 据 可 享 利 益 服 务 年 资 所 获 得 的 利 益 。

  • 在 收 到 计 划 管 理 人 的 计 划 修 订 详 情 通 知 后 , 把 有 关 修 订 通 知 计 划 成 员 。

  • 在 接 获 已 终 止 受 雇 雇 员 的 书 面 要 求 后 , 必 须 在 该 成 员 终 止 受 雇 后 的 3 个 月 内 , 提 供 该 成 员 在 计 划 下 可 享 利 益 的 详 情 。

  • 必 须 在 计 划 清 盘 或 终 止 程 序 开 始 后 14 日 内 , 把 计 划 终 止 一 事 通 知 每 名 成 员 。

    向 积 金 局 缴 交 定 期 费 用
  • 有 关 雇 主 需 要 每 年 缴 交 指 定 的 定 期 费 用 , 不 参 与 汇 集 协 议 计 划 的 定 期 费 用 为 HK$2,400 , 参 与 汇 集 协 议 计 划 的 定 期 费 用 为 HK$1,200 , 而 获 豁 免 计 划 的 定 期 费 用 为 HK$600 。 这 些 费 用 必 须 在 计 划 注 册 日 或 豁 免 证 明 书 签 发 日 的 首 个 周 年 日 或 每 年 该 日 起 计 1 个 月 内 缴 交 。 如 雇 主 没 有 在 1 个 月 内 缴 交 上 述 费 用 , 除 定 期 费 用 外 , 必 须 再 另 外 缴 交 一 笔 数 目 相 等 于 定 期 费 用 的 附 加 费 。 有 关 雇 主 有 法 律 责 任 按 时 缴 交 定 期 费 用 。

    向 积 金 局 作 出 更 改 通 知
  • 如 有 关 雇 主 的 公 司 名 称 或 地 址 有 所 更 改 , 或 计 划 管 理 人 、 有 关 雇 主 或 计 划 的 名 称 有 变 更 ,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在 此 等 更 改 后 的 1 个 月 内 通 知 积 金 局 。 按 此 下 载 有 关 通 知 表 格 。

  • 必 须 在 计 划 清 盘 或 终 止 程 序 开 始 后 14 日 内 , 把 计 划 终 止 一 事 通 知 积 金 局 。

    就 计 划 提 供 款 项 和 进 行 审 计
  • 雇 主 必 须 为 计 划 提 供 足 够 的 款 项 , 以 支 付 成 员 的 利 益 。

  • 如 注 册 计 划 是 界 定 供 款 计 划 , 雇 主 必 须 根 据 计 划 的 条 款 作 出 供 款 。 至 于 界 定 利 益 计 划 方 面 , 雇 主 必 须 履 行 精 算 师 就 计 划 的 款 项 提 供 所 作 出 的 建 议 。

  • 雇 主 必 须 委 任 一 名 核 数 师 , 就 计 划 的 供 款 进 行 每 年 审 计 。 雇 主 的 核 数 师 应 按 积 金 局 发 出 的 指 引 拟 备 声 明 ( 即 表 格 A 和 表 格 B) , 并 提 交 该 声 明 予 管 理 人 的 核 数 师 , 供 其 拟 备 计 划 的 核 数 师 报 告 。

至 于 获 强 积 金 豁 免 的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, 除 上 述 责 任 外 , 有 关 雇 主 还 要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:

  1. 让 现 有 成 员 和 新 的 有 资 格 雇 员 ( 如 适 用 ) 选 择 参 加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或 强 积 金 计 划 ;
  2. 在 决 定 削 减 成 员 在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下 的 日 后 利 益 或 权 益 时 , 向 成 员 提 供 选 择 机 会 , 让 他 们 决 定 是 否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;
  3. 确 保 把 豁 免 证 明 书 时 刻 在 其 香 港 主 要 办 事 处 的 显 眼 地 方 展 示 。 如 没 有 主 要 办 事 处 , 则 在 其 所 雇 用 的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成 员 的 每 个 处 所 的 显 眼 位 置 展 示 ; 及
  4. 向 每 名 受 雇 的 成 员 提 供 豁 免 证 明 书 的 副 本 。
  5. 至 于 获 强 积 金 豁 免 的 职 业 退 休 注 册 计 划 , 计 划 的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注 意 , 当 新 成 员 有 权 收 取 计 划 下 的 利 益 时 , 计 划 受 托 人 应 按 照 计 划 的 管 限 规 则 , 在 合 理 的 切 实 可 行 范 围 内 尽 快 将 成 员 的 最 低 强 积 金 利 益 转 移 至 :
    • 一 项 强 积 金 计 划 , 而 该 成 员 的 新 雇 主 是 该 计 划 的 参 与 雇 主 ; 或
    • 一 项 由 该 成 员 指 定 的 集 成 信 托 计 划 或 行 业 计 划 , 而 该 等 计 划 接 受 最 低 强 积 金 利 益 的 转 移 。
    有 关 雇 主 应 确 保 已 向 所 有 有 关 雇 员 索 取 必 要 资 料 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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