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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 规 雇 主 及 高 级 人 员 纪 录
 

积 金 局 于 2011 年 5 月 起 设 立 「 违 规 雇 主 及 高 级 人 员 纪 录 」 (「 违 规 纪 录 」) , 目 的 是 为 了 加 强 对 违 规 雇 主 及 高 级 人 员 的 阻 吓 作 用 及 提 高 积 金 局 执 法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。 透 过 这 个 违 规 纪 录 , 公 众 人 士 能 查 阅 有 关 雇 主 及 高 级 人 员 根 据 积 金 局 向 其 提 出 的 法 律 程 序 , 所 引 致 在 强 积 金 方 面 的 违 规 纪 录 [1]

这 个 违 规 纪 录 设 有 两 部 分 。 第 一 部 分 载 有 雇 主 (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及 个 人 如 独 资 经 营 者 或 合 伙 人 ) 或 高 级 人 员 因 触 犯 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》 (《 条 例 》) 而 引 致 的 刑 事 定 罪 及 民 事 裁 决 / 判 决 纪 录 。

违 规 纪 录 的 第 二 部 分 则 载 有 重 复 违 犯 者 的 纪 录 。 雇 主 及 / 或 他 们 的 高 级 人 员 , 如 于 两 个 或 以 上 不 同 的 日 子 被 裁 定 违 反 《 条 例 》 而 被 定 罪 , 便 会 在 这 部 分 显 示 出 来 。

如 雇 主 或 高 级 人 员 自 最 后 被 公 布 的 违 规 纪 录 起 计 的 5 年 内 没 有 新 的 强 积 金 违 规 情 况 ( 包 括 未 经 刑 事 定 罪 及 民 事 裁 决 / 判 决 的 强 积 金 违 规 ) , 他 们 过 往 被 刊 登 的 违 规 纪 录 将 会 在 相 关 的 月 份 完 结 时 被 注 销 。

公 众 人 士 可 以 按 时 段 、 公 司 名 称 或 商 业 登 记 证 号 码 搜 寻 有 关 的 违 规 纪 录 。

[1] 违 规 纪 录 载 有 由 2006 年 5 月 24 日 起 的 纪 录 , 而 在 此 纪 录 中 , 个 人 被 告 姓 名 已 被 「XXX」 遮 盖 。 由 2011 年 5 月 23 日 起 违 规 纪 录 创 立 后 , 新 登 载 的 违 规 纪 录 将 披 露 个 人 被 告 姓 名 。
免 责 声 明
  1. 积 金 局 已 竭 力 定 期 更 新 本 资 料 库 的 刑 事 定 罪 及 民 事 裁 决 / 判 决 纪 录 , 惟 处 理 及 更 新 相 关 资 料 的 时 间 可 能 有 差 距 , 因 此 本 资 料 库 未 必 能 够 提 供 所 有 违 规 纪 录 的 最 新 资 料 。

  2. 积 金 局 已 竭 力 确 保 资 料 库 的 资 料 准 确 无 误 , 惟 不 能 保 证 资 料 内 容 全 部 完 整 。 对 于 因 使 用 本 资 料 库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、 损 害 、 费 用 或 开 支 , 不 论 其 是 否 因 资 料 错 漏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致 , 积 金 局 概 不 负 责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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