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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 积 金 制 度 的 特 点

涵 盖 范 围

强 积 金 是 以 雇 佣 为 基 础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。 除 部 分 获 豁 免 人 士 ( 见 下 文 ) 外 , 不 论 你 是 雇 员 或 自 雇 人 士 , 凡 年 满 18 岁 至 未 满 65 岁 , 并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和 工 作 , 都 必 须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
在 强 积 金 制 度 下 , 雇 员 可 以 是 一 般 雇 员 , 也 可 以 是 临 时 雇 员 。 在 雇 佣 合 约 下 连 续 受 雇 不 少 于 60 日 的 人 士 , 不 论 是 全 职 或 是 兼 职 , 均 属 一 般 雇 员 。

从 事 饮 食 业 或 建 造 业 , 雇 主 按 日 聘 用 , 或 受 雇 期 少 于 60 日 的 人 士 , 均 属 临 时 雇 员 。 不 论 雇 用 期 长 短 , 饮 食 业 或 建 造 业 的 雇 主 均 须 安 排 临 时 雇 员 参 加 强 积 金 计 划 。

如 不 是 以 雇 员 身 分 工 作 ( 即 为 自 己 工 作 ) , 而 入 息 源 自 生 产 货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士 , 便 属 自 雇 人 士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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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 豁 免 人 士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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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 海 外 工 作 的 雇 员 的 强 积 金 安 排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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