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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 算 权 益 的 提 取
强 积 金 制 度 是 为 就 业 人 士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而 设 立 的 制 度 。 因 此 , 计 划 成 员 必 须 根 据 《 强 积 金 条 例 》 的 规 定 , 到 65 岁 的 退 休 年 龄 才 可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。
然 而 , 在 若 干 情 况 下 , 计 划 成 员 可 在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前 提 取 累 算 权 益 ,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:
- 年 届 60 岁 并 提 早 退 休 ; 或
- 永 久 离 开 香 港 ; 或
- 完 全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( 须 由 医 生 证 明 , 而 所 丧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, 必 须 与 之 前 所 从 事 的 最 后 一 类 工 作 有 关 ) ; 或
- 死 亡 ( 请 注 意 , 强 积 金 属 成 员 遗 产 的 一 部 分 , 可 由 遗 产 代 理 人 申 索 ) ; 或
- 帐 户 结 存 少 于 $5,000 , 在 过 去 12 个 月 没 有 向 计 划 作 出 供 款 , 并 表 明 无 意 在 可 见 的 将 来 成 为 受 雇 或 自 雇 人 士 。
有 关 申 索 累 算 权 益 的 规 定 及 程 序 , 请 参 考 强 积 金 指 引 IV.4 和 有 关 表 格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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